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度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本临时标准。
第二条 本临时标准适用于判定医疗卫生机构重大事 故隐患。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 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成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 确责任考核及奖惩;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定期分析研判安全 生产形势,未及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未开展问题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排查整治不彻底、 不认真,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建立问题隐患台账;
(四)未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针对 性消防救援和疏散撤离演练。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所属用房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每5年未进行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每2年未进 行安全评估;
(二)已经建成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 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未采 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四)未对承包单位及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用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采 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A 级-6.10);
(六)通往建筑楼顶或屋面未封闭阳台的通道,未采取 封闭措施;
(七)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可燃、易燃装修装饰材料 中,配电箱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装饰材料上。
第五条 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易发火灾、发生火灾危害较大和对消防安全有重 大影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配备消防器材,未制定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 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 能正常使用;
(三)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
能止常工作;
(四)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 未保持2人,火警处置流程不熟悉、报警信息处置不及时, 报警点位不清楚、未进行现场判断或现场判断信息不准确;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培训 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未按要求成立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未按科 室或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未设立专用存放场所或专用储柜,未分区、分类隔离存放,未落实专人、双人双锁负责管理;
(二)未设置安装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腐防漏、铁门铁锁、报警等设施设备;
(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 电设施失效;
(四)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五)未建立储存台账,无温湿度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无出入库核查登记和检查记录;
(六)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日防火巡查,未制定完善应急 预案,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未定期组织演练,废弃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七)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液氧(气)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四周未设置围墙或围栏,储罐周围未设置明显的 安全标志,周围5m 范围内有可燃物、易爆品、电瓶车、电 动气车;
(二)周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火标识,未放置灭火器材,未设置安全距离;
(三)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门和防火隔墙,未按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四)气瓶存放、充气区域地坪不平整、不耐磨、不防滑,未设气瓶防倾倒措施;
(五)管道、阀门和仪表等等设备未清理油脂,氧气压 力表未设置禁油标志,安全阀超过使用年限未及时更换。
第八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未建立技术档案,无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 告,无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九条 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 常使用或运行;
(二)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未配备灭火毯、灭火器、防护设备,未安装监测报警系统;
(四)油烟管道未定期清理。
第十条 锅炉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有积水,无防爆装置、报警系统;
(二)未年检,未定期巡查检查,无巡查检查记录;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未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 门密封情况。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报警装置工 作不正常,未进行年检;动力线路、照明线路未进行年检,明敷线路达不到安全要求,锅炉和供热管道未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变(配)电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设备未进行年检预防性实验、启机实验和切换装 置的切换实验,无检查、实验记录;
(二)操作区、维护通道未铺设绝缘脚垫,放置无关的 杂物,无外漏电缆,无防水、排水措施;
(三)未设置相应的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未配足配齐 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无安全通道、逃生指示标识、应急照明装置,未 设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
(五)未设值班人员,未配备专用电话或报警装置,无巡查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六)未保持电缆及电缆沟清洁,施工打开的电缆孔未用防火泥封堵,盖板不严密完好,电缆线进出配电柜处无防 火泥封堵。
第十二条 档案室、病案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控温措施,无禁止吸烟提示,库房内动用明火, 移动照明灯具不符合规定标准;
(二)消防档案内容不详实,未全面反映消防工作基本 情况,未附必要图纸、图表,无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自动喷水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报警阀组配件不齐全,表面有裂纹、损伤等现象, 报警阀组设置场所的排水设施有排水不畅、有积水等情况, 无报警阀组标志牌;
(二)水泵启动控制和主备泵切换控制未设置在“自动” 状态,未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每日全面巡查;
(三)给水设备气压、水位不正常,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不正常。
第十四条 电梯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电梯前室未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未定期对电梯 进行功能转换,火灾时未能迅速改变使用条件,未达到消防 特殊要求;
(二)无专业电梯安全管理员,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未保持24小时畅通;
(三)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未张贴使用安 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有效电梯使用 标志;
(四)对超过使用年限电梯,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评定,无安全评估报告,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施工安全措施及预案,无安全技术交底,绝缘用具不合格;
(二)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动火施工无审批,违 规使用明火,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三)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 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承包单位无相应资质, 违规开展施工,拆除消防报警设备灭火设备;
(五)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堵塞;
(六)施工人员进场未签订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未办 理出入证明。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有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三)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 防扑救作业。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 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四)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 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 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 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